2014年10月20日從合肥市司法局獲悉,為加強司法鑒定行業自律管理,合肥市近日制定出臺了《合肥市司法鑒定違規行為懲戒辦法(試行)》。據了解,這是我省首個司法鑒定行業內制定的違規行為懲戒辦法。
據悉,《辦法》對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在違反司法鑒定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和行業規則方面以及對這些違規行為的調查處理進行了規定,是對司法部《司法鑒定執業活動投訴處理辦法》中對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懲戒工作的補充。根據《辦法》,使用未經核定的司法鑒定機構名稱或者冒用其他司法鑒定機構或司法鑒定人名義從事司法鑒定活動的;宣稱自己具有事實上不具備的資質,或者利用媒體、廣告及其他方式進行不真實或者不適當宣傳的;捏造、散布虛假事實,損害、詆毀其他會員聲譽的,將被給予訓誡、責令書面檢討、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在一年內發生兩次同一性質應予懲戒行為的,同時具有兩種或兩種以上應予行業處分行為的,逃避、抵制或者阻撓調查的,對投訴人、證人和有關人員打擊報復的,違規行為發生后編造、隱匿或者銷毀證據的,從重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