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司法鑒定引發上訪問題的成因及對策
2014-10-29 07:48:00
【摘要】
司法鑒定是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手段和專門知識解決司法過程中查明案件事實時涉及到的專門性問題的活動。其意義在于鑒定人利用自己的專門知識或經驗對案件事實或其他證據所含信息的解讀,借助于此種通道將普通人難以理解的專門性問題轉化為大眾化的知識,使法官藉此來發現案件事實,提高其認定案件事實的能力,從而達到發現事實真相的目的。如何加強司法鑒定工作的規范管理,妥善有效預防和化解司法鑒定活動中出現的矛盾糾紛,成為擺在司法行政機關面前一項亟待解決的新課題。如何正確處理好司法鑒定活動中出現的矛盾糾紛上訪問題,成為司法行政機關當前工作的重點和難點。本文僅圍繞這一問題,談談自己的粗淺看法,以作拋磚之用。
【關鍵詞】
司法鑒定上訪;成因分析;對策建議
司法鑒定上訪是當事人對司法鑒定機構的鑒定不服,向司法行政機關及相關部門反映其訴求的一種行為,是上訪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包括雙方當事人對鑒定結論一方不利的,雙方當事人對鑒定結論都不滿意的,當事人對多次鑒定不滿意的,當事人對鑒定人不按照程序鑒定的,當事人對檢材不滿意的等等。雖不同于一般的司法行政管理工作,但也需牽涉司法行政機關大量的人力和精力。從實踐看,辦理司法鑒定上訪案件難度較大,稍把握不好,矛盾激化,當事人便會采取過激行為,會造成諸多不良的社會影響。近年來,各級司法行政機關都十分重視司法鑒定上訪案件處理及信訪工作,并逐年加大力度,司法鑒定上訪案件逐年下降,尤其是司法鑒定上訪案件中長期上訪、重復上訪等難點案件在近年來大多得到了徹底解決,也逐步樹立了司法鑒定權威。但也有一些上訪老戶,不停訪、訪不停,已超出了正常的上訪范圍,雖然有多方面的原因,但這些現象的存在,已對司法鑒定權威地位形成了挑戰,如何應對正是本文的思考所在。
一、司法行政機關面對司法鑒定上訪的困境
?。ㄒ唬┬纬伤痉ㄐ姓C關的困境。是當事人為什么要針對司法鑒定上訪?當然不都是因為當事人大腦不正常,而是因為由于各種原因,當事人不大相信司法鑒定機構的鑒定過程是公正的。這里面可能有人為原因,也可能有其他的原因,但更多是由于制度上的原因。目前,針對司法鑒定的上訪頻繁發生,對整個司法鑒定公信力帶來巨大的損害。司法鑒定結論作為訴訟證據之一,不僅在司法機關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而且也對其他證據起著證明作用。正因為司法鑒定在訴訟活動中的舉足輕重作用,雙方當事人均認為司法鑒定結論關系到自己的切身利益,一份對已有利的司法鑒定結論,可以使自己免受刑事處罰或比較輕的刑事處罰及經濟上的損失。在這種思想支配下,當事人便片面強調一切與已有利的事實和鑒定標準以及鑒定檢測手段,缺乏對客觀事實、鑒定標準的整體認識,甚至在自己根本不掌握專業知識的情況,憑著自己的直覺和理解,不顧客觀事實而片面強調某些貌似正確的東西。由于這種認識上的誤差,一旦司法鑒定結論對其不利,當事人便容易出現認識上的偏差,產生情緒上的激動,甚至懷疑司法的公正性,從而采取種種過激的方式上訪。尤其是向司法行政機關之外的黨政機關上訪,把司法行政機關陷入了尷尬與困境。
?。ǘ┥显L制度存在的優點與缺陷。信訪制度存在雖然有一定優點,但是信訪制度存在缺陷不容忽視。實事求是的講,從我國信訪制度的本意來說出發點顯然是好的,制定信訪制度的初衷就是讓利益受到損害的人民群眾多一個說話和解決問題的地方,同時也是加強國家機關同人民群眾密切聯系的一種方式,在接待信訪投訴的現實工作中,主要是上訪投訴當事人認為自己的權益遭受損害尋求救濟的一種渠道。 雖然向上訪投訴當事人提供救濟的初衷是好的,但是信訪制度本身也存在許多內在缺陷,信訪投訴當事人一般所控告的對象多為政府機關,上訪投訴當事人為尋求救濟,一般都傾向于越級投訴上訪。然而接訪的上級政府機關通常又沒有向上訪投訴當事人直接提供救濟的渠道,因而,絕大多數情況下,它們做法只是把當事人信訪轉回到當事人控訴的那一級政府處理,因此,導致問題很難得到有效解決。于是,當事人重復不停地上訪,便出現了大規模接訪和截訪,從而把行政機關陷入了尷尬與困境。
二、司法鑒定上訪案件產生的原因
司法鑒定上訪案件產生的原因主要表現為當事人的法律意識增強,維護自身權益意識提高,對司法鑒定給其造成的利益損失不滿,因此,在司法實踐過程中形成司法鑒定上訪投訴案件產生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幾個方面:
一是當事人對司法鑒定程序不理解,因為司法鑒定人在進行鑒定的過程中,有時候需要對被鑒定人進行身體狀況檢查,所以和被鑒定人進行有必要的接觸,由于投訴當事人認為被鑒定人與鑒定人員有接觸,誤認為鑒定人員作出的鑒定必然對被鑒定人有利;二是司法鑒定實體上產生偏差;三是司法鑒定結果沒有滿足當事人的要求,有的當事人申請司法鑒定是想達到自己認為應該達到的目的,說到底就是要將自己的利益擴大化,一旦鑒定結果沒有達到目的,便進行上訪投訴;四是由于多次鑒定結果不一樣,導致當事人對鑒定的公正性產生質疑,進行上訪投訴;五是當事人對鑒定結論一方不利的,由于鑒定結論對一方不利的,不利的一方當事人就心懷不滿,進行上訪投訴;六是當事人對檢材不滿意的;七是雙方當事人對鑒定結果不滿意,進行投訴上訪;八是司法鑒定人自身的原因,由于司法鑒定人的業務能力和素質良莠不齊,其鑒定技術和法律知識的欠缺,作出了不正確或者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鑒定結論,導致當事人上訪投訴;八是鑒定人沒有按照鑒定程序進行鑒定,當事人因此提出其鑒定結果公正性的疑問,導致當事人上訪投訴;還有的鑒定人在接待過程不會與當事人進行溝通,服務態度差等等,同樣導致當事人上訪投訴。
三、當前司法鑒定上訪案件的特點
在司法鑒定活動中,因為司法鑒定結論是否真實、合法、客觀、公正直接關系到公檢法在偵察、起訴、審判和執行的任何一個環節,對當事人權益的實現起作舉足輕重的作用,所以參與訴訟活動的雙方當事人,在自己權益受到侵害時均會從維護自身利益的角度出發,到當事人認為能解決問題的有關部門進行上訪投訴。因此,司法鑒定引發的上訪也會隨之而來。由此不難看出因司法鑒定引發的上訪具體概括起來,主要有如下幾個特點:
?。ㄒ唬┥婕吧显L投訴問題的復雜性。我國司法鑒定早期只是局限于法醫學方面和刑事技術方面的一些鑒定,涉及的范圍多為刑事案件方面的鑒定,涉及面不大,也比較單一。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發展,法律的不斷完善,司法鑒定從比較單一的刑事鑒定,發展到科學技術含量高而且涉及面廣的司法鑒定項目,由于當事人都要從司法鑒定和訴訟活動中實現當事人的利益,很自然地就會出現一些分歧,進行投訴上訪使問題復雜化。
?。ǘ┊斒氯送对V上訪行為方式的多樣性。在受理鑒定的非正常上訪者中,絕大多數上訪者在他們上訪的初期都可在其現實生活中找到一些具體的誘發性因素,如感覺其利益受到侵害,或認為受到不公正對待,或感到名譽受到影響等,在初期,由于他們不滿足于司法行政部門的解決方案或答復而走上漫漫上訪路。在接受的非正常上訪者中,明顯感覺到他們所提出的要求具有脫離現實的傾向。雖然有相當一些上訪人員的上訪目的、要求似乎很明確,但其要求明顯不符合現實情況,遠遠超出了政策所允許的范圍,也大大超出了司法行政部門可以解決的范疇。雖在接訪時反復溝通,但其要求通常不可變通,從而逐漸演變為非正常上訪。有些非正常上訪者的上訪目的、要求明顯帶有偏激性的成份,有的甚至有妄想癥的可能,其上訪行為受偏激性思維的影響,因而根本無法通過正常的接訪、解決其訴求而讓其息訪。
?。ㄈ┧痉ㄨb定上訪投訴的范圍不斷擴大。法鑒定上訪投訴的范圍不斷擴大,上訪投訴的要求不斷攀升,處理難度加大,許多問題超出了司法行政管理機關解決問題的范圍與能力。過去司法鑒定投訴上訪問題多集中在對司法鑒定涉及刑事方面結果不服,要求重新鑒定。近年來司法鑒定上訪投訴,不僅涉及司法鑒定業務的全過程,而且還有不少涉及已超出司法行政管理機構職權范圍的問題,單純依靠司法行政管理機關很難解決。
(四)上訪時間的不確定性與不間斷性。因司法鑒定引發的上訪問題,往往與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權利實現的程度密切相關,因而呈現出時間上的不確定性與持續性的特點。治安或刑事案件偵察階段涉及司法鑒定引發的上訪,往往帶有不確定性的特點。但是,重傷害刑事案件或標的額較大的民事案件因司法鑒定而引發的上訪,則往往呈現出持續性的特點。
(五)上訪人員認識上的誤差性及情緒上的偏激性。司法鑒定結論作為訴訟法證據之一,不僅在司法機關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而且也對其他證據起著證明作用。正因為司法鑒定在訴訟活動中的舉足輕重作用,雙方當事人均認為司法鑒定結論關系到自己的切身利益,一份對已有利的司法鑒定結論,可以使自己免受刑事處罰或比較輕的刑事處罰及經濟上的損失。在這種思想支配下,當事人便片面強調一切與已有利的事實和鑒定標準以及鑒定檢測手段,缺乏對客觀事實、鑒定標準的整體認識,甚至在自己根本不掌握專業知識的情況,憑著自己的直覺和理解,不顧客觀事實而片面強調某些貌似正確的東西。由于這種認識上的誤差,一旦司法鑒定結論對其不利,當事人便容易出現認識上的偏差,產生情緒上的激動,甚至懷疑司法的公正性,從而采取種種過激的方式上訪。
四、司法鑒定上訪案件中難點案件形成的原因分析
一是司法行政管理機關對司法鑒定上訪案件的處理,存在對司法鑒定人員和司法鑒定機構的處理優柔寡斷,盡管司法行政管理機關對上訪案件很重視,但是處理上不及時,處理方法簡單而且處理措施不得力,導致上訪案件成為難點案件。
二是在接待過程中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行政管理機關有的工作人員不注意工作方法,態度簡單,不是積極主動解決和解答當事人上訪投訴的問題,而是消積應付,由此,當事人對鑒定的結果更有疑問,對鑒定的公正性產生質疑,導致上訪案件成為難點案件。
三是由于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行政管理機關人員素質良莠不齊,加上個別人員業務水平不高,在接待上訪投訴當事人過程中,不能及時解答上訪投訴當事人所提出的問題,雖然鑒定結果沒有問題,但是在接待人員多次無法全面客觀進行解答的情況下,讓當事人產生錯誤的判斷,認為自己的上訪很有道理,從正常的上訪投訴升級成為無法解決的無理纏訪,導致上訪案件成為難點案件。
四是有的上訪投訴當事人不尊重客觀事實,在認識上產生偏差對司法鑒定的形成作出不客觀和不切合實際的錯誤看法,同時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在接待過程中很難溝通,也無法和不可能解決其不合理的要求,導致上訪案件成為難點案件。
五、解決司法行政機關司法鑒定上訪問題的對策及建議
一是要建立健全完善的司法鑒定信訪投訴工作協調機制。司法鑒定投訴信訪的人員不確定,往往周期長,問題復雜,上訪人情緒激烈。司法行政機關處理信訪問題是離不開當地黨委、人大和政府的領導、監督和支持。要通過向黨委、政府請示報告制度,爭取黨委的正確領導,充分理解和最大支持;通過橫向溝通制度,加強與政法系統各部門之間的密切聯系,形成信訪工作合力,加大對上訪對象的協調息訪力度。做到有事及時聯系溝通,敏感時期保持24小時聯絡暢通;通過與基層黨委、政府的信息交流制度,加強與鄉、鎮、村、居委會等基層組織聯系,發揮基層組織“離得近、消息靈、信得過”等地緣、屬緣、親緣優勢,協助司法行政機關做好息訴息訪工作。既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保護上訪投訴人的合法權益,也要維護司法行政機關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二是要依法規范處理信訪投訴。要建立一套司法鑒定信訪投訴案件的流程管理制度。既要規范處理流程。按照司法部頒布的《司法鑒定執業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的要求,制定處理投訴相應的工作流程及司法行政機關受理、處理司法鑒定投訴的規范化文書樣本。同時,建立信訪投訴工作流程管理,對信訪投訴工作各個環節進行有效管理,保證信訪投訴渠道的暢通和行之有效的處理信訪投訴辦法。司法鑒定信訪投訴工作主要環節有:接待、登記、受理,分流、審查、調查,處理、反饋和統計,要對這九個環節實行動態跟蹤管理,限定各個環節的工作時間,按照《司法鑒定執業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的要求司法行政機關收到投訴材料之日起七日內作出是否受理決定,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內辦結,從而保證一般信訪投訴案件能當場答復的一律當場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在規定的期限內給予答復和處理。
三是要有“客觀公正進行司法鑒定,依法進行司法鑒定,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指導思想。從源頭上治理信訪投訴。要大力提高司法鑒定人員水平,堅持客觀,公正,實事求是進行司法鑒定,落實鑒定前指導和鑒定后答疑制度,避免當事人因司法鑒定不公或對司法鑒定文書不理解而引發上訪投訴。
四是加強司法鑒定所的管理和司法鑒定人員的業務培訓學習。在司法鑒定工作中,存在司法鑒定所的負責人根本不懂得司法鑒定的程序和規則,對整個司法鑒定業務和管理流程是門外漢。因此,司法行政管理機關要花大力氣加強對司法鑒定機構的管理,并且對司法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進行必要的學習,提升司法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的整體素質。
五是建立和完善上訪投訴處理機制。司法鑒定信訪投訴應結合司法行政機關司法鑒定信訪投訴實際情況,著力疏通信訪投訴渠道。要注重加強與信訪投訴人聯系,主動收集信訪投訴案件信息,對一些老上訪投訴人和矛盾易激化的上訪投訴人,要主動上門,認真聽司法鑒定上訪投訴人的意見和要求,收取有關材料,摸清情況,及時掌握他們的思想動態,采取得力措施平息上訪投訴,最大限度地把信訪投訴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
除了以上幾點外,還應加強司法行政工作人員的業務知識和素質教育學習,提升處理上訪投訴的能力,切實可行地解決好上訪投訴工作。還應實行分管領導和單位負責人負責制,避免分管領導和部門單位負責人不支持或者不重視上訪投訴工作,從而達到杜絕官僚主義的工作作風,為司法鑒定上訪投訴工作良性循環奠定基礎。
【結束語】
司法鑒定的使命是為訴訟提供科學、可靠的鑒定結論,為此,司法鑒定機構必須遵循中立、公正、具備較高的鑒定能力、高效、人性的基本理念,提高司法鑒定質量。為完成司法鑒定的使命與實現其理念,從而在科學真理與市場利益之間進行恰當的平衡,司法鑒定管理部門和工作人員要將妥善處理好信訪投訴作為自己的重要職責,增強做好這項工作的實效性,不斷加強司法鑒定的依法管理,提高司法鑒定公信力。進一步發揮司法行政機關信訪投訴工作的特有功能與作用,建立規范、高效、權威的信訪投訴工作新機制,改進和加強信訪投訴工作。維護法律的尊嚴,履行好司法行政機關的職責,更好地樹立司法行政機關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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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王羚 司法鑒定引發上訪的原因
佚名 人民法院涉法信訪問題
盧建軍 司法鑒定結論使用中存在問題及解決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