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須鑒定 長春男子工傷后自評傷殘起訴被駁
2014-02-05 21:21:26
2013年年底,長春市寬城法院城郊法庭成功判決一起勞務糾紛案,長春男子工傷后,原告自行委托一家鑒定中心評定傷殘并以此狀告老板,最終,法院未能依照他的鑒定意見進行判決。
此案中,原告為被告的一名工作人員。被告是一位玻璃廠的廠主,原告為他的工人,在2012年的一天,原告工作時小腿被玻璃砸傷,在醫院中住院治療6天,隨后,原告委托一家鑒定中心,對他的傷勢鑒定,鑒定意見為:原告以交通評定傷殘為10級傷殘,以工傷評定傷殘為9級傷殘;后續治療費為5,000元;護理依賴時限為5個月;誤工損失為6個月。原告支出鑒定費3,000元、代理費7,000元。
他請求依法判令被告給付原告護理費 11895.2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50元、誤工費32666.40元、傷殘賠償金71186.28元、后續治療費5000元、鑒定費3000元,精神撫慰金10000元、代理費7000元。共計141097.92元。
此案審理期間,被告對原告自行委托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法院委托重新鑒定。
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一家司法鑒定中心就原告的傷情進行了重新鑒定,結論為:原告此次外傷未構成傷殘;無必須的后續治療費;護理期限為5個月;誤工期限為8個月,被告支付鑒定費3,300元。
最終,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之規定,判決被告賠償原告護理費11175.8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00元、誤工費23684元、代理費7,000元,合計42159.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