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還是“過錯”:醫療鑒定誰更好?
2013-10-08 15:03:09
核心內容:受專業知識所限,總有一些當事人弄不清醫療“事故”鑒定和醫療“過錯”鑒定的區別和特點,個別當事人甚至到糾紛處理結束也沒弄清二者區別,使自己的權益在現有法律設置下無法得到充分保護。下面由小編為您介紹二者的十大主要區別,很容易看出“事故”鑒定和“過錯”鑒定孰優孰劣。
十大區別看事故和過錯兩種鑒定:
一、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即常講的“事故”鑒定從性質上講屬于行政鑒定;司法鑒定所做出的“過錯”鑒定主要審查其是否有“過錯”,直接為訴訟服務,是一種訴訟活動。
二、“事故”鑒定的目的主要是為衛生行政部門處理醫療事故提供事實依據;“過錯”鑒定是為醫療事故民事訴訟提供依據。
三、鑒定的啟動不同:“事故”鑒定的啟動權在于衛生行政部門和爭議雙方當事人,“過錯”鑒定的啟動權在于法院和雙方當事人,或律師事務所委托。
四、主體不同:“事故”鑒定由醫學會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專家組進行;“過錯”鑒定由依法成立的司法鑒定所進行。
五、責任方式不同:“事故”鑒定由醫學會的名義出具鑒定書,專家不署名,責任不道人,有點集體負責制但誰也不負責的意味、;“過錯”鑒定實行鑒定人負責制,鑒定人要在結論上簽名或蓋章,如有不同意見要注明。
六、證據要求不同:“事故”鑒定中關于證據的保全、固定和保存制度較為寬松,實踐中時有涂改、毀損、遺失情況;“過錯”鑒定大多在訴訟環節,相對嚴謹的多。
七、角度不同:“事故”鑒定雖不在主體甚至不能直接叫做“老子”審“兒子”的鑒定了,但審查時仍側重于對其違法性的審查,首先看其有無明顯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診療護理規范,有點上對下的“縱向”審查;“過錯”鑒定是從民事過錯侵權歸責原則出發,可理解為更多是“橫向”審查。
八、范圍不同:“事故”僅為衛生行政部門處理醫療事故提供依據,而司法鑒定(不單只“過錯”鑒定)可為民事賠償、及涉嫌非法行醫、醫療事故罪的刑事訴訟提供依據,范圍要廣。
九、從兩者內容看:“事故”鑒定主要審查診療行為是否具有違法性,“過錯”鑒定則是從民事過錯歸責出發,認定院方在診療過程中有無過錯、過錯與損害后果之間有無直接因果關系、有時還會對過錯的參與度做出界定,直接為民事訴訟服務,醫療糾紛訴訟中,法官直接依照過錯鑒定的結論確定責任,特別是有參與度比例的鑒定結論,直接就可依照損害賠償標準計算賠償責任,有點兒象老交法施行時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照搬即可。
十、訴訟中的效力不同:在民事訴訟實踐中,人民法院可以采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將其作為證據,也可以否定這種鑒定結論而重新進行司法鑒定,并以此為基礎做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