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醫療事故鑒定可否申請重新鑒定?
2013-09-18 12:36:18
問:
我于2008年11月18日在縣醫院行白內障摘除術及人工晶體植入術,在手術中出現驅逐性脈絡膜腔大出血,致眼球內容物涌出,后行右眼球內容物剜除。為此,我訴至法院,請求醫療損害賠償,訴訟中縣醫院向受案法院申請醫療事故鑒定,后經吉安市醫學會鑒定,結論為不屬醫療事故。請問:我對該鑒定結論不服,可否申請重新鑒定委托省醫學會再次鑒定?
答:
根據國務院頒布的《醫療事故條例》的規定,不服首次醫療事故鑒定的醫患任何一方,均有權在規定期限內按法定程序提請省、直轄市和自治區醫學會進行再次鑒定,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不得拒絕再次鑒定。因此,根據《醫療事故條例》,申請再次鑒定是當事人的當然權利。如果當事人一方要提請再次鑒定,則需要提供證據證明首次鑒定存在程序上的或者實體上的瑕疵,否則法院不應隨便委托再次鑒定。
因你的案件已進入司法途徑,法院應當對鑒定結論按照質證程序進行審核,然后可視對方證據情況和理由決定是否委托再次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