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財產損失價格鑒定管理辦法
2013-09-05 13:30:55
吉林省物價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關于印發《吉林省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財產損失價格鑒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二00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吉省價認字[2003]4號)
各市、州、縣(市、區)物價局,省高速公路交警支隊及所屬各大隊:
為了進一步加強全省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財產損失價格鑒定工作,規范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財產損失價格鑒證行為,保證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順利進行,維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現將《吉林省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財產損失價格鑒定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遇到具體問題,請及時報告省物價局、省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警支隊)。
附件一
吉林省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財產損失價格鑒定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我省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財產損失價格鑒定工作,保護國家利益,維護各方面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及時、準確、公正地確定因高速公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為事故等級的確定、事故賠償、調解、處理提供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務院《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吉林省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吉林省贓物罰沒物糾紛財物估價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財產損失,是指因高速公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車載物品、路產及其各類設施等財產的直接經濟損失價值。
第三條 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財產損失價格鑒定,是指根據國家交通管理法規、價格法規的有關規定,按照規定的程序,采用客觀合理的標準和計價辦法,對事故損失物進行勘驗、鑒定,并確定損失價值的過程。(包括高速公路刑事案件所發生的財產損失價格鑒定)。
第四條 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財產損失,需進行損失價值鑒定的均應依照本辦法進行價值鑒定。
第五條 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是處理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主管部門,省物價部門是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財產損失價格鑒定工作的主管部門,其設立的省價格認證中心是財產損失價格鑒定的指定機構,其它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財產損失價格鑒定工作。
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財產損失價值鑒定,均應由省價格認證中心統一受理,遵循客觀、公正、準確、及時的原則,依照規定的標準、程序和方法進行評估鑒定,并出具相應的鑒定結論。
第六條 從事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財產損失價格鑒定機構必須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涉案物品價格鑒定資質證書》,從事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財產損失價格鑒定人員必須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涉案物品價格鑒定人員資格證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鑒證師資格證書》。
第七條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門委托省價格認證中心進行事故財產損失鑒定時,應填寫統一印制的《吉林省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財產損失價格鑒定委托書》,并加蓋印章。委托書應載明損失車輛單位(車主)、受損車輛的品名、車輛型號、車牌號、發動機號、底盤號、購置時間、行駛里程、事故發生時間、主要損壞部件的情況;損失物品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等相關資料。
第八條 發生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財產損失,鑒定人員須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事故車停放場所進行鑒定。不能移動的車輛、各類設施及其他損失物,鑒定人員應到現場實地查勘。
第九條 認證中心接受委托后,在鑒定人員對事故損壞財產進行價格鑒定時,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通知事故當事人到鑒定現場,車輛、車載物品投保的,由投保人通知保險公司到場。逾期未參加的,視為自動放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價格鑒證機構應分別記錄在案,不影響勘驗與鑒定工作的進行和鑒定結果的法律效力。
第十條 價格鑒證機構和鑒定人員實施財產損失鑒定時,應對事故損壞財產原狀進行拍照、勘查,現場出具《吉林省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財產損失現場勘查筆錄》。屬于隱性損壞的,應拆解后再進行價格鑒定。確定損壞項目和程度后,鑒定人員及當事人均應在《現場勘查筆錄》上簽字認可。
第十一條 對高速公路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或物品滅失的,當事人需提供原購發票及相關證明,并經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確認,價格認證中心方可按其使用年限折舊,再考慮其他因素進行鑒定。
第十二條 價格認證中心接受高速公路財產損失價格鑒定委托后,應按價格鑒定有關規定的程序、標準、方法進行價格鑒定,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價格鑒定工作,出具價格鑒定結論書,一般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另有約定的除外)。出具的《吉林省價格鑒定結論書》由2名以上具有價格鑒定資格的人員簽名,單位負責人簽名,加蓋公章后生效。
第十三條 當事人對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財產損失價格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在接到價格鑒定結論書后五日內向處理該起交通事故的公安交警部門申請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公安交警部門應及時委托出具鑒定結論的價格認證中心進行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價格認證中心應在接受委托后十日內作出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結論。
當事人對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結論仍有異議的,可向上一級價格認證中心申請復核裁定。
第十四條 吉林省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財產損失價格鑒定結論,經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確認后,作為處理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賠償的主要依據。
第十五條 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財產損失價格鑒定應遵循以下原則:受損車輛以修復為主、更換為輔,確保車輛技術性能和外觀基本恢復事故前狀況;車輛更換的零部件要質價相符;更換零部件價格和工時定額按當地當時市場中準價格計算;車輛損壞嚴重,一次性修復費用超過原車輛的重置價值50%以上的,應視為報廢車輛,車輛毀壞價格按事故發生地市場同類車輛重置價格及該車綜合成新率價值確定;造成其它財產損失的價格鑒定,應按質價相符、經濟性、公開市場價格原則進行鑒定。
第十六條 未經價格鑒定的交通事故損壞車輛,事故車輛所有人不得預先拆卸修理。
第十七條 財產損失價格鑒證后,財產所有人可自行選擇修復廠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指定承修單位。
第十八條 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財產損失價格鑒定實行有償服務,收費標準按照吉林省物價局、吉林省財政廳吉省價收字[2002]9號《吉林省涉案物品價格鑒證收費管理辦法》規定執行。價格鑒定費由事故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預付,也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事故車輛其他當事人預付。
第十九條 價格鑒定人員應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如發現弄虛作假,徇私舞弊,造成價格鑒定結論顯失公允的,視情節輕重由價格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高速公路所發生的盜竊等刑事案件財產損失價格鑒定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吉林省物價局、吉林省公安交通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二:
吉林省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財產損失
價格鑒定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我省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財產損失價格鑒定工作,維護國家、集體及公民的合法權益,保證我省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財產損失價格鑒定依法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務院《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吉林省人民政府第35號令》、《吉林省贓物罰沒物糾紛財物估價管理辦法》、《吉林省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吉林省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財產損失價格鑒定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吉林省交通警察總隊高速公路支隊是處理全省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主管部門,所轄大隊負責其轄區內交通事故的辦理工作。
第三條 吉林省物價部門是省內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財產損失價格鑒定的主管部門。其設立的省價格認證中心是財產損失鑒定的指定機構,負責組織有關專業技術人員對我省高速公路發生的交通事故財產損失的價格鑒定工作。其他部門不得從事交通事故財產損失的價格鑒定業務。根據工作需要,省物價部門可以委托相關市、縣(市)物價部門價格認證中心代行其職責。
第二章 價格鑒定程序
第四條 事故處理機關受理交通事故后,需對受損財產損失價格進行評估鑒定的,應委托價格認證中心進行價格鑒定。
第五條 對財產損失勘估時,認證中心應指派二名以上具有價格鑒定資格的評估鑒定人員對損失標的物進行勘驗評估。鑒定項目涉及到比較復雜的專業技術的,應聘請有關專業機構派出專家共同進行勘估。
第六條 評估人員根據勘估后確認的財產受損情況,按實施細則規定的修理、更換或重置價格費用準則評估計算損失金額,作出鑒定結論,出具的《價格鑒定結論書》應由兩名以上鑒定人員簽名(或蓋章),并加蓋鑒定單位印章。原則上接受委托后一般事故應在兩日內,重大以上事故在五日內作出價格鑒定結論(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條 價格鑒定結論書由省高速公路交警支隊所屬大隊確認并加蓋車損評定專用章后生效。交警部門根據事故當事人所持價格認證中心開據的價格鑒定費繳款收據,由事故處理民警將估價結論通知書送達當事人。
第八條 交通事故財產損失價格鑒定結論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確認生效后,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擅自更改。當事人如對確認后的鑒定結論不服或有異議的,可在收到鑒定結論五日內向處理該起交通事故的公安交警部門申請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交警部門受理后應及時委托價格認證中心進行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價格認證中心應在十日內作出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結論。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結論書須經高速公路交警支隊事故科確認并加蓋支隊車損評審專用章后方能生效。當事人對重新鑒定仍有異議的,可向上一級價格認證中心申請復核裁定。
第三章 價格鑒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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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事故車輛計價應從購置日期計算。損失估價應遵循修復為主、更換為輔的原則進行。在保證使用壽命、主要性能和外觀恢復或接近事故前狀況的前提下節約費用。修理工時定額和工時單價參照省物價局、省交通廳《吉林省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收費標準及結算辦法》執行。
第十條 由于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毀壞(事故車輛一次性修復費用超過原車輛的重置價格50%以上,而且難以保證達到或接近其應有的性能標準和使用壽命的,應視為報廢車輛),按事故發生時吉林省市場同類型新車的價格水平及該車的成新率計算損失價格,具體計算公式:
?。?)車輛損壞價值=(吉林省市場同類型新車平均價格+購置附加費+上牌費)×該車的成新率-該車殘值。
?。?)該車的成新率=(國家規定使用年限-該車已使用年限)/國家規定使用年限×100%。
第十一條 凡因車輛隱損部位看不清不能確定其損壞部位和損壞程度必須進行拆檢的,通知車主,并依據公安廳吉公字[1996]119號文件要求,定點拆檢,且在估價鑒定人員和事故當事人在場的情況下進行。拆檢的事故車輛,愿意在拆檢廠修理的,修理廠不得收取拆檢費。
第十二條 事故受損車輛要嚴格按照先鑒定,后維修的原則。事故車輛經鑒定后,車主有權在損失鑒定金額范圍內自行選擇合乎要求的修理廠進行修復,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強制指定修理廠家修復。
第十三條 事故車損零部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更換:
?。?)影響安全行駛的。
?。?)修復價值超過單項零部件價值50%以上的。
?。?)技術要求認可不能修復的。
第十四條 凡機動車輛轉向、制動、行駛、傳動系統損壞的,修復后須經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機動車輛安全技術檢測站檢測,憑檢驗合格證到交通事故處理機關辦理手續后方準上路行駛。
?。ǘ┑缆方煌ㄊ鹿势渌锲窊p失的價格鑒定。
第十五條 全新的物品,按事故發生時吉林省市場同類物品平均價格計算其損失金額。
第十六條 已使用過的物品,按事故發生時吉林省市場同類物品平均價格及該物品的成新率計算其損失金額。
第十七條 可修復使用的物品,按照修理費計算其損失金額。
第四章 收費管理
第十八條 交通事故財產損失價格鑒定實行有償服務,按規定標準收取財產損失價格鑒定費。鑒定費由事故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預付,也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事故車輛其他當事人預付,待結案時由事故責任方按相應的責任負擔。收費主要用于聘請有關專家評估勞務、鑒定場地、辦公等開支。
第十九條 鑒定費應嚴格按照省物價局、省財政廳《吉林省涉案物品價格鑒證收費管理辦法》(吉省價收字[2002]9號)的規定執行,并在業務場所公開張掛《收費許可證》。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交通事故財產損失價格評估鑒定工作應堅持“依法、客觀、公正、合理”的原則,按照規定程序,運用科學方法,及時、準確地作出鑒定結論。
第二十一條 評估人員在工作時,必須持證上崗,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主動進行回避。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估價鑒定結果失實或弄虛作假者,視情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交通事故財產損失涉及到的有關當事人或代理人,應認真配合評估鑒定工作,按要求提供真實情況和資料,對妨礙鑒定人員開展鑒定工作,故意隱瞞證據或提供虛假情況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由吉林省物價局、吉林省交通警察總隊高速公路支隊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