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范是《文件鑒定通用規范》的第8部分,旨在確立我國文件鑒定實驗室進行印字形成先后鑒定
所必須遵循的通用鑒定程序和方法等方面的要求,確保行業的規范和有序運行。
本規范由司法部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提出。
本規范由司法部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負責起草。
本規范主要起草人:楊旭、施少培、凌敬昆、錢煌貴、徐徹、卞新偉、孫維龍、奚建華、陳曉紅。
本規范規定了印字先后順序鑒定中進行顯微檢驗的步驟和方法,
適用于文件鑒定中印字先后順序的鑒定。 具體內容請到百度共享中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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